职权依据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特困人员认定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2第7项“特困人员认定” | 责任主体 | 127团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清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团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材料审核、入户调查、组织连队职工代表评议,提出审查意见并公示。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制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在申请人所在连队(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4.监管责任:随机抽查、动态管理核实申请人资格条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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