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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发布时间:2022-06-09 17:01:1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权限内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职权依据
职权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名称权限内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职权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2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处置与施救,针对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先期处置,防止突发事件扩大、蔓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有本单位人员参与的社会安全事件,本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74项“权限内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责任主体127团
责任事项1.监测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监测、预测和信息报告。2.处置责任:接到灾害(灾难或事件)报告后,立即受理,公布预警,启动应急预案,同时上报师市相关部门。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赶赴现场处置,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做好物资供应。3.事后责任:加强监管,防止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备        注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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