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检查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9-41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正在修改,尚未出结果,自治区2022年3月23日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58项“对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127团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2.查验责任:2名以上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婚育证明查验。 3.督促责任:对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督促及时补办婚育证明 4.移送责任:将涉嫌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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