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职权名称 |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变更、更正和换发、补发申请的审核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47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变更、更正和换发、补发申请的审核”。 |
责任主体 | 127团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清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4.转报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师(市)相关部门。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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