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职权名称 |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办法》(2000年7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系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其土地、农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业务上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46项“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 责任主体 | 127团 | 责任事项 | 1.准备责任:根据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做好农田保护规划前期准备工作。对农田保护管理规划进行审核,按程序批准后实施。2.执行责任:落实各项管理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严禁闲置、荒芜基本农田。3.监管责任:基本农田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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