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职权名称 | 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 )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41项“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 责任主体 | 127团 | 责任事项 | 1.实施责任:新建、改扩建乡村道路,根据实际需要在出入口规划设置限高限宽设施。2.事后责任:对乡村道路的出入口限高限宽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养护。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