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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发布时间:2022-06-13 19:13:1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名称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医疗、金融、交通、参观游览、法律服务、文化体育设施服务、邮政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政策。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优待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军人牺牲、病故,国家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抚恤金。

第五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致残、牺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10日第一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16日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2第33项“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责任主体 126团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清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调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给抚恤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对资金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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