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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发布时间:2022-06-13 18:52:1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12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责任制度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制定与本地畜牧业发展相适应的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公共服务体系,依法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50项“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责任主体 126团
责任事项 1.准备责任: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公共服务体系、动物防疫责任制度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机制以及应急控制措施。 2.催告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4.执行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应急控制;及时上报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5.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监测疫情动态和疫情应急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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