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20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
责任主体 | 126团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和条件。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 4.事后责任:按规定保管备案材料;依法监督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合法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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