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初审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初审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2003年2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系统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 第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调查,张榜公布后,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张榜公布后,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12项“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初审”。 |
责任主体 | 126团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清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按程序调查、审核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决定文书并依法公开信息。 5.监管责任:定期复核、动态管理申请人资格条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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