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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作业质量检查

发布时间:2022-06-09 22:16:2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农机作业质量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对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有偿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

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7年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农业机械安全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作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或自治区规定的作业质量标准;没有作业质量标准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推荐性质量标准和农艺规范要求,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作业标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2第25项“农机作业质量检查”。


责任主体 126团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向被检查(抽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范围、实施细则等信息(暗访检查不提前通知)。 2.检查责任:2名以上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处理责任:对不存在问题的出具检查意见书;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措施,出具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内整改。 4.移送责任:将涉嫌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监督责任:按照规定做好整改落实的监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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