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医疗救助对象确认

发布时间:2022-08-02 19:57:4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医疗救助对象确认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2第44项“医疗救助对象确认”。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