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职权类型 | |
职权名称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2第23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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