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职权类型 | |
职权名称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2第22项“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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