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
职权名称 | 物业管理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通过,2018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价格、民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2第21项“物业管理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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