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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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城建〔1996〕542号) 第二条 在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 (以下统称广告、霓虹灯),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四条 广告、霓虹灯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2第20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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