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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发布时间:2022-08-02 19:29:3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四十三号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第101项  项目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使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1日第53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2第19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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