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职权类型 | |
职权名称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第104项 项目名称:燃气设施改动审批;行使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通过,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2第18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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