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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发布时间:2022-08-02 19:21:0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15〕95号)

(三)临时救助办理程序。

临时救助应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按照户主(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

1.申请受理。依据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由民政部门及时走访核实后先行受理。对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辖区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之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流浪救助保护中心等)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申请救助。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发现和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对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各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管理部门,应主动核查情况,及时帮助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人员申请临时救助。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

2.审核审批。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经民主评议和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通过入户抽查、信函索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及时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申请对象非本地户籍居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紧急程序。对一些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

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临时救助原则上对同一申请家庭或个人一年内只救助一次,情况特殊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可以给予两次救助。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2第9项“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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