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内清真食品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
职权名称 | 辖区内清真食品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公安、经贸、质量技术监督、检疫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单位内设清真食堂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2第1项“辖区内清真食品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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