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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在紧急防汛期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发布时间:2022-08-02 19:01:0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权限内在紧急防汛期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通过,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做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7年1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十九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有关防洪法律、法规;

(二)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三)组织编制、实施防洪规划,加强防洪工程建设;

(四)组织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宣传、防汛检查等防汛抗洪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组织重大防汛调度和防洪抢险;

(六)落实防汛抗洪经费和物资;

(七)组织开展灾后救助,恢复生产,修复水毁工程。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67项“权限内在紧急防汛期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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