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
职权类型 | |
职权名称 | 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欠款所列财政手指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1999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16号公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2012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修正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业务上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 【规范性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办经〔2008〕1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65项“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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