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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划生育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2-08-02 18:38:1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人口计划生育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1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于2021年9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7号废止。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9-41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正在修改,尚未出结果,自治区2022年3月23日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应当与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保证奖励与优待等措施的落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民、居民自治内容,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和监督制度,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2008年5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相关职责。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57项“人口计划生育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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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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