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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证核发

发布时间:2022-08-02 18:33:2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生育服务证核发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7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正在修改,尚未出结果,自治区2022年3月23日常委会正在审议。)

第十六条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领取生育服务证,方可生育。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55项“生育服务证核发”。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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