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职权类型 | |
职权名称 |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5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通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负责。 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林地、草地的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48项“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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