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22-08-02 18:12:5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45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