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法决定的处理
职权类型 | |
职权名称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法决定的处理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36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法决定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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