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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发布时间:2022-08-02 17:45:4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置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1999年2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9年2月2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正,2008年4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建设殡葬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以上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设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由县级以上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建设公墓(含骨灰公墓),经县级以上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建设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21项“设置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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