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务公开的组织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村(居)务公开的组织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9-33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一)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二)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三)指导和支持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开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活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四)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建立和坚持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发展农村基层民主; (五)负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10项“村(居)务公开的组织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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