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法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法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8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88年5月28日起施行;2008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修订)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延缓入学或中途退学。丧失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免予入学。需要缓学、辍学、免学的,须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和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入学或中途辍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该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令其送儿童、少年入学。 社会、学校和家庭应互相配合,做好未入学和未经批准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复学工作,使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5项“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法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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