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实施土地(不含农田建设)整理
职权类型 | |
职权名称 | 组织实施土地(不含农田建设)整理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并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好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 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30项“组织实施土地(不含农田建设)整理”。 |
责任主体 | |
责任事项 |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