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林木、林地和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职权类型 | |
职权名称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林木、林地和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行政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6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89年6月2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通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9-13号公告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通过)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乡(镇)之间、县(市)之间、地(州、市)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地方、兵团、部队、中央驻疆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所在地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上一级人民政府难以处理的争议和重大土地权属争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12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通过,2010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28项“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林木、林地和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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