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审核
职权类型 | |
职权名称 | 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审核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8月25日印发) 24.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发挥各级核对机构作用。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22项“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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