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部门规章】《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制订有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组织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国内外技术与交流,公布全国水土保持公告。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以及授权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对辖区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42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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