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自然灾害救助的审核
职权类型 | |
职权名称 | 对申请自然灾害救助的审核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2016年12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7年1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讨论《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通过,2020年7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自救等救助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第十九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七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公示结束后,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经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补助对象应当在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张榜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助对象名单、家庭人口、倒塌房屋结构和面积、新建房屋面积、政策优惠、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和恢复重建工作时间要求等。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73项“对申请自然灾害救助的审核”。 |
责任主体 | |
责任事项 |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