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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发布时间:2022-08-02 18:41:5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国函〔1991〕66号批复,1991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61项“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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