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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发布时间:2022-08-02 19:50:2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具体不住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制定。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7年10月2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10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入伍的义务兵、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在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放优待金。优待金的发放标准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2第39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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