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和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和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 |
职权依据 | 【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2014年5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公布,自2014年6月17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7日,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修改,自2014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文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发〔2017〕52号) 第三条 兵团、师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兵团、师市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个兵团级开发区授予部分师级经济管理职权(第一批)的通知》(师发〔2021〕3号)附表第53项“企业投资项目和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 |
责任主体 | 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项目备案机关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时当场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审查责任: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场受理审查。 3.决定责任: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项目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的备案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4.送达责任:对同意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备案文件。 5.监管责任:项目申请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项目备案机关要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