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第二部分 第一条 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原则上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在一定领域、区域内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对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确需依法进行审查把关的,应将相关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最大限度缩减核准事项。
【规范性文件】《兵团党委兵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发〔2016〕25号)
第二条 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对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兵团和师市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依法进行审查把关,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其它项目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最大限度缩减核准事项。
【规范性文件】《兵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新兵发〔2017〕51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个兵团级开发区授予部分师级经济管理职权(第一批)的通知》(师发〔2021〕3号)附表第52项“《兵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