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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检查

发布时间:2022-08-02 19:00:1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建设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自2021年09月0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一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个兵团级开发区授予部分师级经济管理职权(第一批)的通知》(师发〔2021〕3号)附表第34项“对建设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检查”。


责任主体 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向被检查(抽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范围、实施细则等信息(暗访检查不提前通知)。 2.检查责任:两名以上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处理责任:对不存在问题的出具检查意见书;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措施,出具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内整改。 4.移送责任:将涉嫌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监督责任:按照规定做好整改落实的监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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