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一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个兵团级开发区授予部分师级经济管理职权(第一批)的通知》(师发〔2021〕3号)附表第30项“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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