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可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可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5年1月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特许经营活动,是指特许人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许经营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允许特许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从事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建设、运营,向社会提供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并取得合理收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特许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条例所称特许人,是指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作出特许经营决定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州、市(地)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国有资产、工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将招标投标情况和拟确定的特许经营者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公示期满,对拟确定的特许经营者没有异议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赋予特许经营权。 第十五条 特许人赋予特许经营权的,应当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颁发特许经营权证。未取得特许经营权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权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许经营权证。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建设部令第126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9月16日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修改,决定取消设定的证明事项,自2019年9月16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个兵团级开发区授予部分师级经济管理职权(第二批)的通知》(师发〔2021〕7号)附表第11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可”。 |
责任主体 | 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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