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

发布时间:2022-08-02 17:58:35 浏览次数: 【字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自2021年09月0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个兵团级开发区授予部分师级经济管理职权(第二批)的通知》(师发〔2021〕7号)附表第8项“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