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租赁金、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土地入股金)
职权类型 | 行政征收 |
职权名称 | 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租赁金、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土地入股金)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个兵团级开发区授予部分师级经济管理职权(第二批)的通知》(师发〔2021〕7号)附表第1项“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租赁金、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土地入股金)”。 |
责任主体 | 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自然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费率、类型、征收方式(按季征收)、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自然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材料,审查免缴、减缴自然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费用的理由、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开具自然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缴款通知书;会同师财政部门审批决定免缴、减缴有关费用。 4.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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