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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薄膜行业管理

发布时间:2022-08-02 16:52:4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农用薄膜行业管理
职权依据

【规章】《农用薄膜管理办法》(2020年4月24日经农业农村部第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20年第4号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生产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农用薄膜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53号)

八、监督与管理(三十)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膜行业的管理,企业参照本规范条件落实有关要求。

【规范性文件】《〈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新兵办发〔2019〕5号)附件《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二批)》第82项:师工信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兵团工信委审查、批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个兵团级开发区授予部分师级经济管理职权(第一批)的通知》(师发〔2021〕3号)附表第75项“农用薄膜行业管理”。


责任主体 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 3.决定阶段责任:给予推荐、或者不予推荐。(不予推荐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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