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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发布时间:2022-08-02 16:45:0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743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个兵团级开发区授予部分师级经济管理职权(第一批)的通知》(师发〔2021〕3号)附表第66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规范性文件】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要求,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个兵团级开发区授予部分师级经济管理职权(第一批)的通知》(师发〔2021〕3号)附表第66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责任主体 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实地踏勘;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科室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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