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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22-08-02 16:40:3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一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修改)》(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9月19日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自2018年9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改,自2021年3月30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个兵团级开发区授予部分师级经济管理职权(第一批)的通知》(师发〔2021〕3号)附表第62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责任主体 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清单(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进行必要的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许可证书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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