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个兵团级开发区授予部分师级经济管理职权(第一批)的通知》(师发〔2021〕3号)附表第21项“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
责任主体 | 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向被检查(抽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范围、实施细则等信息(暗访检查不提前通知)。 2.检查责任:两名以上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处理责任:对不存在问题的出具检查意见书;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措施,出具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内整改。 4.移送责任:将涉嫌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监督责任:按照规定做好整改落实的监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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