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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发布时间:2020-12-30 15:50:0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名称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九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性文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新兵发〔2020〕12号) 附表 第370项“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阶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阶段:认真评选、层层推荐,经单位初审,按规定报送应具备相关条件的材料,由行政机关审查,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3.审核公示阶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备        注 兵团确权且登记发证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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