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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30 15:47:0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十一条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文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新兵发〔2020〕12号) 附表 第373项“对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工作计划,通知被检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时间等; 2.检查责任:工作人员或委托的中介单位进入现场后,主动向当事人主动出具证件;听取汇报,调阅资料,现场核查、取证;与当事人交换检查意见;形成《实地核查记录表》,并由被核查探矿权人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 3.处理责任:自核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记录在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系统中,并通过公示;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查处。 4.监督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兵团确权且登记发证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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